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拍賣規則
第一條 為維護委托人、競買人的切身利益,確保拍賣活動在公開、公平、公正、誠實信用、價高者得的原則上合法有效地進行,現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》和相關法律、法規,特制定本規則。
第二條 凡參加競買活動的當事人必須認真閱讀、領會、遵守《拍賣規則》、《競買須知》和《特別提示》,并對自己的競買行為負責。
第三條 欲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組織,應在拍賣前規定時間內持有效證件交納保證金,辦理競買手續,領取有關資料及競買號牌。
第四條 競買人在查看標的時,應對投買序號與標的進行核對,以免競價時張冠李戴,因錯投、誤投所造成的損失完全由個人負責。
第五條 凡未經查看拍賣標的原物,未認真閱讀并認可《拍賣規則》、《競買須知》的競買人,請不要參與投價競買,否則,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一切后果自負。
第六條 拍賣人按標的的現狀進行拍賣,拍賣人不承擔其瑕疵擔保責任。
第七條 競買人應該對拍賣標的的現實品質及瑕疵確認負責,當競買人參加競投應價時,則表示該競買人對標的的一切情況均已了解,對標的的相關手續、證件有無真偽等現狀予以認可,并愿意承擔一切后果及責任。競買人一經應價,即不得撤回,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,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。
第八條 競買人自由應價價高者得,叫到最高價時,拍賣師采取“一次”“二次”、第三次落槌確認成交,一經成交,再遞價無效。
第九條 一經拍賣師落槌確認,成交行為即成立,競買成功者即成為買受人,則委托人、拍賣人、買受人均已認可成交行為及本《拍賣規則》和《競買須知》,任何一方無權更改或后悔,各方均受法律的保護和約束。
第十條 拍賣成交后,買受人簽署《拍賣成交確認書》,如買受人未按規定時間交清拍賣款,則保證金不予退還;若競買未成功,會后憑競買手續退還保證金(保證金不計利息)。
第十一條 買受人一旦簽署《拍賣成交確認書》,即表示對買受標的的現實品質及瑕疵確認負責,對房屋的建筑面積、戶型、房屋朝向、結構設施等有無缺損,對房產、車輛的牌、證、費等證件有無真偽,對物資現有狀況都予以認可,不得反悔。
第十二條 買受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交足全額價款和傭金,到期未交齊的,視為買受人自動放棄,并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》有關規定追究其違約責任。
第十三條 本次拍賣會拍賣標的的有關資料、文件等均以委托方向買受人實際提供的為準,拍賣人不作任何擔保。
第十四條 買受人應依法辦理更名過戶手續,所涉及的相關稅費按法律規定執行(買受人和委托人各自承擔應繳稅費)。
第十五條 買受人須依法按成交額的6%或雙方約定的比例向本公司交納傭金。
第十六條 拍賣師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》的規定,在拍賣會場有主持權,即有權宣布拍賣開始、結束、拍賣方式、加價幅度、對有爭議和流拍的標的有權決定再次拍賣。
第十七條 本規則由遼寧嘉和拍賣有限公司依法解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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